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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單捐贈 - 常問問題

# 問題
Q1
慈善機構
根據香港法例第112章《稅務條例》第88條,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,均可以公司名義成為保單指定受益人。
Q2
慈善機構辦理身故賠償所需文件?
  • 慈善機構獲授權代表身份證明
  • 授權代表簽名式樣
  • 有效公司註冊證書
  • 商業登記證
  • 豁免繳稅信函
  • 公司章程,包括公司周年申報表
  • 共同申報準則之自我證明表格(實體)
  • 董事會訂立保險合同的決議(如有)
Q3
什麼是慈善機構的自我證明?
由於慈善機構於全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界定屬於「非牟利的非財務實體」,有共同申報準則(CRS)的責任,因此,部份保險公司會要求慈善機提交理賠申請書時,基於《稅務條例》(第112章)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, 需同時提交根據共同申報準則(CRS)的自我證明表格。
主要需自我證明的項目 :
  • 機構/社團法定名稱*
  • 所在的稅務管豁區
  • 香港商業登記號碼
  • 現時營業地址 / 城市 / 國家
  • 通訊地址
  • 機構高級人員 / 身份 及 簽署
Q4
慈善機構如何得知已成為保單受益人 ?
保單受益人屬保單持有人的個人私隱。因此,除非由保單持有人主動通知慈善機構,或透過保單捐贈意願書同意披露相關範圍資料,否則一般情況,慈善機構未必知道自己已成為保單受益人,與一般受益人情况相同。
Q5
受益慈善機構將如何取得保單捐贈賠償?
更改受益人申請獲正式批核後,慈善機構成為保單受益人安排隨即正式生效。人壽保險受益人的安排具有法律效力,只要有死亡證及備妥文件,保險公司一般30天內便可以發放保險金予受益人,包括慈善機構。